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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4847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84446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田間試驗費,包括藥效試驗費、藥害試驗費及殘留量測定費。
1藥效試驗費,每一試驗區收費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飛機空中施藥超過一
2次者,每一試驗區增加一次施藥加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1前條所列收費標準,以一種成品農藥、一種防治對象、二種施用量為準;
2每增加一種施用量或增效處理,加收該項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
藥害試驗費,每一試驗區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1殘留量測定採一次分析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2殘留量測定採多次分析者,收費如下:
一、米穀類:新臺幣十萬元。
二、蔬菜類:新臺幣十萬元。
三、茶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水果類:新臺幣十萬元。但果肉與果皮分別測定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3。
4未列入前項之作物種類者,按新臺幣十萬元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