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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試應 字第 10321384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第 112214004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5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 文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作物 病毒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 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5-1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 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第 11221 4013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 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辦理農 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委託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蟲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ELISA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RT-PCR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四百元。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PCR核酸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