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農茶改 作字第 10434085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 良場」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茶改環字第 112340927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新名稱: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茶改環 字第 113611587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委託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茶葉製茶試驗,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