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7544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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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