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c Act of Bureau of Employment and Vocational Training of the Council of the Labor Affairs of the Executive Yuan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3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497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197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941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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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機構之管理、評鑑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專業人員之資格甄審及職業訓練
2師之發證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
五、關於分區、分業技能競賽之輔導與全國技能競賽之舉辦及參加國際技
3能競賽事項。
六、關於職業訓練經費之籌措及核議事項。
七、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外國人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際職業訓練技術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輔導安置與職業
4輔導評量及追蹤、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資訊研究
5、分析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法制
6研究事項。
本局設六組及法務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1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其他
2各組、室之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2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2,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
3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
4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
5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
6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
7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
8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
9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
10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11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2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3之。
1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2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2前項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3,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1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
2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