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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71)台內人字第 125856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1)台勞職檢字第 959 4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職檢字第 0 2001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301 001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技能檢定業務需要,依
2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技能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技能檢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技能檢定費用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制度之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技能檢定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本局
2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技能檢定組組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
2局職員調兼之。
1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3代理。
1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2席費。
本會對外公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