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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58)台內勞字第 34265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68)台內勞字第 4113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福二字第 03142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福二字第 5 00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福二字第 00318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福二字第 00038 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301 001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2列人員組織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四人。
五、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六、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二人。
七、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三人。
3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
4為主任委員。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2機關職員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