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Wage Arrears Payment Fund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785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 0 0447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0 44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 091 0003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6013086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22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新名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9013116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6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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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2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1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2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1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2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