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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Consultation Committee of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of the Executive Yuan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六)勞人字第一九 ○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301 001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2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派兼之。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
2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本會指定事項,提供建議意見。
1本委員會得按業務性質之需要設分組委員會。
2前項分組委員會之分組及參加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1本委員會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依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
2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經常事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負責辦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