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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日內政部臺內勞字第 315566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檢一字第 00085 6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省市勞工檢查機構組織準則;新名稱: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 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305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刪除第 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業務。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分組(科)辦事,並得分區設站。
(刪除)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