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756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941 號 令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
2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1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
2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3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
4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
5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本會主任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派免。
1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2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1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六、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七、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八、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2本會執行前項規定掌理事項時,除第七款爭議審議審定書由主任委員逕予
3核定外,其他各款經決議事項,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
4工保險局辦理。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三、爭議審議組。
四、秘書室。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由專任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由主
2任秘書兼任: 並置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二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
3、專員五人、組員四人、辦事員四人、助理員二人、雇員二人,由主任委
4員派免之。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1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會爭議審
2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兼
3任之,任期二年,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4前項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
1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2,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
3主席。
1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
2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3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
4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本會開會時,得函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
本會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在政府撥付辦理勞工保險之經費項下開支。
本會之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