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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保一字第 03620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801 4059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加強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基金之
2收益,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3,設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1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2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3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諮詢事項。
三、有利本基金收入及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2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1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3。
1本會委會、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費
2用。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