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rganization of a Labor Market Trend-Changing Assessment Committee while Implementing a Mass Redundancy Plan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三字第 092003962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3012598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6438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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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1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