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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al Rules of the Labor Retirement Fund Supervisory Committe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750030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7602548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8205227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動三字第 123065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動三字第 0 052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三字第 0 0027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三字第 0063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 091005587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70130 02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2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3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二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基金收支、保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基金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
1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兼任者,得
2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定之,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