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秘 2 字第 0950103 5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附表、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 10301165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8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 稱: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