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Regulations for the Deliberation of Basic Wage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296504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 0
0452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0
41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 0
9100035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 091005658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901
308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1 款、第 3 條、第 5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
」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255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2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81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30147751 號
令發布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2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3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