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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3 字第 09701 354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福 1 字第 1050136093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勞工主管機關所屬提供勞工住宿服務之場所(以下簡稱
2勞工住宿場所),服務對象為勞工及其親屬。
主管機關為提升勞工住宿場所使用效益,得委託專業廠商經營管理。
1勞工住宿場所委外經營時,其委託契約內容應明定服務對象、經營管理範
2圍、安全維護及相關保險等事項;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事故應變處
3理機制、防災救難任務編祖及演訓等相關事項。
1勞工住宿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
2查,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
二、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相關
3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三、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勞
4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1勞工住宿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產險、第三人責任險及火險等保險
2;其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1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房間、廁所、浴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
2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1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應將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房間
2明顯光亮處。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處理:
一、住宿者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有就醫必要時,應協助就醫。
二、住宿者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報警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