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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 2208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4)勞保一字第 122939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1投資自設醫療院所之年度預算、決算,併入基金辦理,其盈虧均依勞工保
2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之。
1特約公立醫院為加強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整修擴建勞保病房,得向保險人
2申請貸款。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准。
1特約公立醫院為擴建勞保病房,申請貸款,至少應籌措全部工程費用一半
2以上之相對配合款。
1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2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3審定之。
4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5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1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經簽訂契約後,於整修擴建工程開工一個
2月內憑整修建工程工合約書,由保險人一次撥付。
1貸款利息自撥付貸款日起,按中央銀行公告之二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率
2調整時,隨之調整。
特約公立醫院貸款得分期償還,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1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
2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