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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309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3808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新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及證書核發,應收取規費。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2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3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