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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2020349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認可審查: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可者,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變更審查:顧問機構申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或登記地址之變更者,按次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顧問人員變更人數逾三人者,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前項第二款變更項目為申請已登錄之顧問人員註銷者,免收取審查費。
1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2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