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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職公字第 009 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12 7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 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 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 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 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 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 教師鐘點費。
(八) 學雜費。
(九) 材料費。
(十)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2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給
3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1進修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教師鐘點費。
(二) 學雜費。
(三) 材料費。
(四)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2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1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2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3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1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
2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