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For Revenues, Expenditures, Safeguard And Utilization Of The Employment Security Fund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主計處(81)台處忠字第 10790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職業字第 30566 號令會銜訂定發
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職業字第
011352 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861856364 號令、行政院主計處(
86)台處忠字第 0274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職業字第 2
00050 號令、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 0890350141 號令、行政院主計
處(89)台處孝一字第 023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
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職業字第 020
1769 號令、財政部(90)台財庫字第 09003151200 號令、行政院主
計處(90)台處孝一字第 0830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
發布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20200
001 號令、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0920350035 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
字第 0920004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3020508
1B 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303510391 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
一字第 0930004354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6050164
3 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603508401 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
字第 0960003040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10~1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142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84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245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9、16、18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738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8 條條文;刪除第 12、13 條條文;並自一
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
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
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3020003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9、18 條條文;除第 3~5、9 條條文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
公告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
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3 條、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10 條所列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
勞動部」管轄;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
轄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4020014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0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00200473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3020038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6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4020242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特設置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2前項第三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勞工權益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
(一)加強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事項。
(二)加強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事項。
(三)創業協助及創新發展事項。
(四)失業輔助事項。
(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職能基準事項。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一)強化尊嚴勞動之權益保障事項。
(二)增進勞工意識及建構多元保障勞動權益事項。
(三)扶助特定及弱勢對象事項。
(四)促進職場安全健康及提升危害意識之認知事項。
三、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
(二)與外國人來源國業務聯繫事項。
(三)外國人聘僱許可事項。
四、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五、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六、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其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3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4辦理第一項第六款所需經費,以當年度本基金用途預算總額百分之四點五為編列上限。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2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
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1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2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3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列席。
(刪除)
(刪除)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