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Rewards for Outstanding Institutions (Enterprises) That Employ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職業字第 0274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職業字第 07000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20208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6050146 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 0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8050316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537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5484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4051154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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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機關(構)依前條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私立學校及團體。
三、民營事業機構。
1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2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3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2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
3第一項公告及前項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第三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辦法評審作業方式、期程及資料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應公開表揚之。
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獎勵;已獎勵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經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五、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