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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pplication Review Under "Act for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Professionals" by Ministry of Labor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1646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5879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40519912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依第 9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
四、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