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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7)環署人字第 059 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字第 0930018 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字第 1080063 0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環境部環部法字第 1131055335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環境保護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環境保護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環境保護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長就本署熱諳法律之高級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2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2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兼職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