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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研綜字第 0711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88)台環字第 3473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環字第 099005285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7、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3 條自九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環字第 113100346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2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1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2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1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2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3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