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90)環署廢字第 00383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099003300 5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規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
2定訂定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1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2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3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
4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
5分之二。
6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
7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
8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
9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2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
3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4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1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
2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3任委員代理之。
4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5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6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