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資字第 00178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環署資字第 09200 08948E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網際網路電子
2資料傳送,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1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電子憑證 (以下簡稱憑證) :將申請人提供之身分資訊 (含申請人基
2本資料及電子郵箱位址) 以程式產生之識別碼並結合憑證核發機關之
3資訊 (含識別碼、名稱及有效期限等) ,以特定演算法產製,可據以
4識別身分之電子編碼。
二、電子認證:確定憑證來源是否正確及有效之行為。
三、憑證密碼:線上申請憑證過程,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密碼,由其保管
5,作為取回及使用憑證之重要識別資訊。
四、身分辨識碼 (簡稱辨識碼) :申請人於上線提供身分資訊後,經程式
6處理產生惟一之電子編碼字串組,於審查通過申請後,遞交予申請人
7,供驗明其身分及取回憑證使用。
五、憑證終止:永遠停止憑證的效力。
六、憑證凍結:暫時停止憑證的效力。
1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 (構)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2,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一、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二、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三、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四、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3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1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路
2憑證申請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輸入
3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 (構) 須於用戶
4合約書 (附件) 加蓋機關 (構) 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於用
5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或非法
6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約書及相
7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
8etrive.htm) ,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本項
9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示完成
10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法取回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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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附
2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誤認
3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憑
4證之使用。
1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
2竄改、遺失或冒用。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電子
3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凍結,
4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於終止憑證前,如有相關
5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身
6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用戶
7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
8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
9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於終止憑證
10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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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一、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三、憑證有效期滿者。
四、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者。
2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
3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4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
5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6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
1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用
2、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3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 (如:
4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 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得以
5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6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7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戶
8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作為
9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
13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14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1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
16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
17乙
18之電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19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依「
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以下稱認證辦法)
21之規定辦理。
22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方申
23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
24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 (以時間在先者為準) 之時,
25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其中任一項,應主
26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生任何影響。
27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情形
28,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30失效。
31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32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3附 則:
一、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勾選項目) ,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書具
34有同等效力。
35□自然人 (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36□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37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8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39立 約 人:
40*乙 方:
41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
42*地 址:
43*聯絡電話:
44*電子郵件位址:
45申請人姓名:
46申請人地址:
47申請人電話:
48(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12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五、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章
13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