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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Eco-Product Certificates of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10101 106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 1121330835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 :環境部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 115103601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