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25 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6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5757 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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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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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申請沿用、延伸│申請進口汽車排│
4│ │明審查費(單位│或修改合格證明│放空氣污染物管│
5│ │:新臺幣) │審查費 │制驗證核章審查│
6│ │ │(單位:新臺幣│費 │
7│ │ │) │(單位:新臺幣│
8│汽車種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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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汽油引擎汽車│ 二千元/次 │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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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柴油引擎汽車│ 三千元/次 │一千五百元/次│ 五十元/輛 │
13├──────┼───────┼───────┼───────┤
14│ 機車 │一千五百元/次│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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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汽車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2┌───────────┬──────────────────┐
3│ 審查費│申請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費│
4│ │(單位:新臺幣) │
5│汽車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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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汽油引擎汽車 │ 五千元/次 │
8├───────────┼──────────────────┤
9│ 柴油引擎汽車 │ 六千元/次 │
10├───────────┼──────────────────┤
11│ 機車 │ 四千元/次 │
申請汽車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無故要求退費或保留。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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