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11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起施 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94 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附表、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之規定。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瀝青拌合業藉由加熱乾燥砂石粒料與加熱呈液態之瀝青膠泥混拌生產瀝青混合料之工廠。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排放管道排氣含氧量以百分之十六為參考基準。
本標準污染物之測定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