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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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
2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
2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1經目測判煙人員本訓練考試及格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給合格證書。
2格式如附件一。
1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
2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
1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
2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3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
4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1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2一 學科:
(一)排放管道排煙之控制技術。
(二)排放管道排煙之不透光率。
(三)管制柴油車排煙與防止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理論與實務。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令。
(五)目測判煙訓練機之原理與煙柱不透光率之判定。
(六)黑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七)白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3二 術科:
(一)黑煙濃度之辨別。
(二)白煙濃度之辨別。
(三)黑白煙濃度之辨別。
(四)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
1目測判煙人員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
2一 學科:各學科合為一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二 術科: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為一科:
41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
5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
62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之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7。
(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目:
8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以九十分為合格。
參加訓練人員之膳宿及交通費用,由各薦送機關自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