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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空字第 4067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 35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所稱熱風乾燥機,係指利用燃料燃燒之高溫氣體及大量空氣混合之熱氣流與含水份之物料直接接觸,以乾燥物料為目的之設備,其排氣含氧量為十三‧五%以上者。
本標準適用對象包括化工製品業之磷酸二鈣工場氣流乾燥機及三聚磷酸鈉工場培燒機。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1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2污染物濃度 C 及排氣量 Q 校正計算公式如左:
321-On
4C=───‧Cs
521-Os
621-Os
7Q=───‧Qs
821-On
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