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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3001020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54 7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 113511756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