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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 Discharge Pipe Effluent Standards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水字第 310 7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2004193 0E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20089 95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0010391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海洋放流水標準;新名稱: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60081 2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以下簡稱海放管)排放於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限值。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CFU/一○○mL)。
二、水溫:攝氏度(℃)。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