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e Collection Standards for Environmental Agents Permission Applications and Testing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4000352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50 4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9008337 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00 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所列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 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 1158101310 號令修正 第發布 2、7 條條文;依第 7 條規定: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3 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 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三、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天然物質產品申請核准、展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四、申請登記用樣品核准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五、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二千元。
八、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二千四百元。
2變更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許可證展延、變更或委託製造、分裝、調配者,以其中審查費最高者計價收費。
3變更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之核准內容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展延及變更核准內容者,收取展延審查費。
4前二項變更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1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2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因主管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