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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4121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181 2320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定應公開之相關資料。
2前項第一款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之物質。
1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2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新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