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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8800053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9800023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 115510448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測定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2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3測定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依前條計算之裁罰額度逾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刪除)
一行為違反管理辦法或機動車輛管理辦法數個規定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管理辦法或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者,應分別處罰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