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 472
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綜字第
00677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601005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90016
7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 99 年 3 月 2 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0002281
9 號令修正第 2、4、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20070
579E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附表;除第 2 條條
文附表自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3004542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400
759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10100730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1110
84657D 號令修正第 6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1 款所列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
境部」管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費用。
2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1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應分別收費。但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收費,以開發行為類別收費較高者收費。
2同一開發行為,有數個開發單位共同提出單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時,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收取單一費用。
1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或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詢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限期繳費。
2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認可程序,並將前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或停止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詢會議。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