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0000848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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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濃度單位之毫克/公斤,指重金屬全量分析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
1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斤)如下:
2┌────┬─────────────────────────┐
3│監測項目│監測標準值 │
4├────┼─────────────────────────┤
5│砷(As)│30 │
6├────┼─────────────────────────┤
7│鎘(Cd)│10 (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2.5) │
8├────┼─────────────────────────┤
9│鉻(Cr)│175 │
10├────┼─────────────────────────┤
11│銅(Cu)│220 (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120) │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
13│汞(Hg)│10 (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2) │
14├────┼─────────────────────────┤
15│鎳(Ni)│130 │
16├────┼─────────────────────────┤
17│鉛(Pb)│100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300) │
18├────┼─────────────────────────┤
19│鋅(Zn)│100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260)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