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undwater Pollution Monitoring Standards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00010129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201 094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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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1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
2┌────────────────┬───────────┐
3│ │ 監測標準值 │
4│ 監測項目 ├─────┬─────┤
5│ │第一類 │第二類 │
6├────────────────┼─────┼─────┤
7│鐵(Fe) │○.一五 │一.五 │
8├────────────────┼─────┼─────┤
9│錳(Mn) │○.○二五│○.二五 │
10├────────────────┼─────┼─────┤
11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2│(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13├────────────────┼─────┼─────┤
14│總溶解固體物(Total dissolved │二五○ │一二五○ │
15│solid) │ │ │
16├────────────────┼─────┼─────┤
17│氯鹽(Chloride as Cl-) │一二五 │六二五 │
18├────────────────┼─────┼─────┤
19│氨氮(Ammonium nitrogen) │○.○五○│○.二五 │
20├────────────────┼─────┼─────┤
21│硫酸鹽(以 SO42- 計) │一二五 │六二五 │
22│(Sulfate as SO42-) │ │ │
23├────────────────┼─────┼─────┤
24│總有機碳(Total organic carbon)│二.○ │一○ │
25├────────────────┼─────┼─────┤
26│總酚(Phenols) │○.○一四│○.一四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