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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68)瑜曾字第 06935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四日行政院新聞局(74)京人字第 06633 號令 修正發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對國內外實際情勢能有廣泛深入之瞭解,以期有效推廣新聞文化工作,特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分別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協調諮詢事宜,研擬討論題綱、整理會議紀錄及協調執行會議決定事項,由召集人就本局現職人員中遴定兼任,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由本局視需要諮詢主題之性質臨時延請相關學者專家充任,不另置專任委員。
每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本局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視實際需要召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