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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 0950920121Z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為 文化部,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 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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