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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 1000920016Z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430344262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
2定之。
1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
2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1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
2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1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
2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
3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1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
2,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