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85)起際五字第 173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際五字第 155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80016326Z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043005650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2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1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2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董、監事之任期、續聘、解聘及補聘等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