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5)起版三字第 148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版三字第 141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版三字第 12458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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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
2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左: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21 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唱片獎
32 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41 最佳作曲人獎
52 最佳作詞人獎
6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74 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85 最佳方言男演唱人獎
96 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107 最佳方言女演唱人獎
118 最佳演唱組獎
12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左:
一、出版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2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3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獎部分: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狀乙面。
4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1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
2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1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2,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
3或獎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非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31 最佳古典音樂唱片獎
142 最佳民族樂曲唱片獎
153 最佳地方戲劇唱片獎
164 最佳民俗曲藝唱片獎
175 最佳口語說講唱片獎
186 最佳兒童樂曲 (故事) 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91 最佳作曲人獎
202 最佳作詞人獎
21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224 最佳演唱人獎
235 最佳演奏人獎
三、特別獎:
24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