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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版三字第 0163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版一字第 15568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新聞局為輔導出版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2前項所稱輔導,包括獎勵及補助。
1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出版下列出版品之事業: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報
2紙及通訊稿。
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3。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唱片及錄音帶。
1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應編列預算,每年分項辦理之。
2前項獎勵、補助之項目及要點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出版事業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出版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出版優良出版品。
二、舉辦或參與國內外出版交流活動。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得邀請學者、專家評定。
1行政院新聞局對於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比照第四條第一款
2或第二款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