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Motion Picture Act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73)台聞字第 15019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73)京影一字第 13124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74)台聞字第 22260 號函核定
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74)京影一字第 164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0)銘影二字第 005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 0000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 057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44 條條文及附表一、二、三、四、五
6.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 207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6)起影一字第 05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16、37 條條文;並刪除第 5、9、19 條條文
;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8.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影二字第 116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 00431 號公
告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 028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91)正影二字第 0910000
017 號令刪除發布第 1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91)新影三字第 0910006
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 096000220
8Z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
告本細則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4 條、第 6 條、第 9 條、第 17 條第 1
款、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9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042033747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五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11202619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細則依電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電影片製作業,指以製作電影片為目的之事業;所稱電影片發行業,指以經營電影片買賣或出租為目的之事業。
1電影片映演場所之安全、衛生、消防等事項,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由當地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管理。
2電影片映演業應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連同所營映演場所之名稱、地址、數目及座位數,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3前項送交資料之內容有變更時亦同。
本法所稱電影片之廣告片,指宣傳電影片之預告樣片及其他結合電影片內容之影像。
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文件所載國別、地區,依該電影片之國別、地區。
本法所稱映演時間,指電影片之片長。
本法所稱廣告宣傳品,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外,為電影片宣傳之報刊廣告、畫板廣告、海報廣告、劇照廣告及其他形式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變更級別,指准映期間內,因電影片情節變更致級別變更者。
1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發行權讓與時,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分級證明文件及讓與契約書,連同規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分級證明文件。
2前項換發之分級證明文件所載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以原分級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間為準。
電影片映演業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票房統計資料之內容、格式及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2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3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人為履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揭示義務,得要求電影片提供者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文件。
1本法第十六條所稱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公司及商業組織之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指其不得向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對價。
2非公司或商業組織之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且向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對價者,應證明其映演電影片之行為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