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Import and Export Approval of Motion Pictures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73)京影二字第 170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75)京影二字第 1294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3.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76)京影二字第 05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09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78)銘影二字第 006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 條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79)銘影二字第 0739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
7.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81)強影二字第 103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二字第 000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二字第 169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9、1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 092052069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
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0420423452 號
令發布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左列電影片之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外國人製作之外國電影片。
二、中華民國人在國外製作之電影片。
三、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外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左列電影片之輸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前條經許可輸入之電影片。
二、中華民國人在國內設立公司製作之電影片。
三、外國人在國內製作之電影片。
四、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前二條電影片,不包括教學電影片在內。
1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2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
3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4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
5其約定。
6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
7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
1輸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片,其每部之複製片 (拷貝) ,情節應相同;情節
2不同者,應勒令全部退運。但僅寬度、型式不同者,不在此限。
1申請營業性電影片輸入許可,應由電影片發行業為之。但非以營業為目的
2而申請輸入之電影片,不在此限。
3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其為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並應繳驗經我國駐當
4地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指定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5並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
1在國內製作之電影片申請輸出時,除依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2外,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與左列文件,向
3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
一、當地電影片製作公會或電影製片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產地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輸入電影片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電影片輸入許可書。
2前項申請者應備之文件及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1輸入之電影片,於依電影法規定檢查時或檢查後發現有證件不實或冒混情
2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其退運出口,已核發准演執照者,並收回其准
3演執照。
輸入之電影片,其價款或映演所得須往國外者,應依有關結匯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