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75)京影字第 010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81)聞法字第 15893 號令發布全文 8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1)聞法字第 24685 號令修正全文 10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六日行政院新聞局(82)聞法字第 0954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一字第 187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91)新廣一字第 0910621 397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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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
2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人員,特訂
3定本辦法。
1本辦法以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主管之法律所為罰鍰之處分適用
2之。
1本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
2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核處罰鍰之案件,得在年度預算中
3,編列獎勵項目。
1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2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3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4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5之。
6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7限。
本局應開立專戶儲存公積金,公積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局人員獎勵金逾一萬元部分。
二、本局同仁互助會就應領之獎勵金每月提撥百分之五十。
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勘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
1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執行人員,指對罰鍰案件經催繳、查訪或配合法
2院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人員。
1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格
2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1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終結之罰鍰案件,其獎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2。
3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分期繳納,尚未終結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終結
4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